泉州市財政局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投訴處理(泉財采〔2022〕61號)
一、項目編號:[350500]QXZB[GK]2021001
二、項目名稱:泉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2022-2023年度市工信局專項審計服務服務類采購項目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泉州名城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道前坂社區溫陵南路92號福華商業中心大廈2501、2502室
法定代表人:張明煌
被投訴人:福建省泉興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豐澤區泉秀街 498 號豐盛假日城堡1幢1002室
法定代表人:戴鑫泉
采購人:泉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地址:泉州市豐澤區東海行政中心A棟219室
負責人:曾鐘遠
相關供應商:泉州市華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泉州市豐澤區寶洲路浦西萬達中心甲級寫字樓A3206、3207、3208-4
法定代表人:吳國榮
相關供應商:泉州公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豐澤區田安路金帝大廈六樓
法定代表人:陳少華
四、基本情況
投訴人泉州名城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下稱“投訴人”)因對被投訴人福建省泉興招標代理有限公司(下稱“被投訴人”)組織的泉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下稱“采購人”)專項審計服務服務類采購項目(項目編號:[350500]QXZB[GK]2021001,下稱“本次采購項目”)的質疑答復不滿意,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機關提起投訴。因投訴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 94號)的相關規定,本機關依法向投訴人發出《泉州市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補正材料通知書》,投訴人于2022年2月10日再次向本機關提交投訴書,本機關于當日正式受理后,將投訴書副本轉送被投訴人、采購人及相關供應商泉州市華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華天公司”)、泉州公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下稱“公正公司”)。被投訴人、采購人及華天公司、公正公司就有關事項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說明及相關材料。本機關經調查取證,并對現有材料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投訴人的投訴事項為:
投訴事項:評標委員會和被投訴人認定投訴人的投標為“無效投標”是錯誤的。投訴人投標文件中所提供的“聲明”,在內容上沒有任何的虛假情形。由于招標文件并沒有提供“聲明”的具體格式,考慮到本次招標業務是政府采購專項審計業務,投訴人關于“我所在從事政府采購相關專項審計或鑒證工作中未被行政機關發文確認為弄虛作假行為”的聲明屬于事實,不存在虛假陳述或虛假聲明。2019年2月18日,福建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發文認定六家中介機構“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涉及的是投訴人接受企業委托的業務,不是政府采購業務,該文件只是取消六家機構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資格,不是行政處罰,福建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也不是行政機關。且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官網定期發布的“近三年行業誠信檔案中無不良執業記錄的會計師事務所名單”(發布時間:2021年9月22日),投訴人名列其中,表明近三年里投訴人無不良執業記錄。投訴人關于“我所在從事政府采購相關專項審計或鑒證工作中未被行政機關發文確認為弄虛作假行為”的聲明屬于事實,不存在虛假陳述或虛假聲明。
五、處理結果及依據
經查,2021年12月3日,本次采購項目發布招標公告,公告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10日。2021年12月15日,本次項目發布標前更正公告。2021年12月30日,本次采購項目進行開標、評標。合同包1共有投訴人、華天公司等8家供應商參與投標,各投標人資格審核均合格。合同包2共有投訴人、公正公司等8家供應商參與投標,各投標人資格審核均合格。被投訴人于2021年12月31日發布結果公告。結果公告顯示合同包1中標人為華天公司,合同包2中標人為公正公司。投訴人為本次采購項目合同包1、2的投標供應商,其于2022年1月4日就本次采購項目的采購結果向被投訴人提出質疑,質疑事項為“評標小組對我們所提交的投標文件作出‘投標無效’的結果是錯誤的”。被投訴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投訴人作出質疑答復,認定質疑事項不成立。投訴人對質疑答復不滿意,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本機關于2022年1月29日通知投訴人補正材料。投訴人于2022年2月7日簽收并于2022年2月10日提交補正材料,本機關已于當日正式受理。截至本決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購項目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關于投訴事項
經查,2021年12月15日,本次項目發布標前更正公告,更正信息事項2“合同包1、2商務評分項業績經驗1、投標人提供在投標文件截止日前3年內,投標人在從事專項審計或鑒證工作中未被行政機關及其所設立(成立)機構認定,并由行政機關發文確認的弄虛作假行為的書面聲明,同時承諾今后不得弄虛作假的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滿分3分)”更正為“1、投標人提供在投標文件截止日前3年內,投標人在從事專項審計或鑒證工作中未被行政機關及其所設立(成立)機構認定,并由行政機關發文確認的弄虛作假行為的書面聲明,同時承諾今后不得弄虛作假的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虛假聲明的其投標將被視為無效,滿分3分)”
另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中未查到投訴人的相關記錄。在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近三年行業誠信檔案中無不良執業記錄的會計師事務所名單(2019年1月-2021年12月)”中有查到投訴人單位名稱。
另查,投訴人在本次采購項目投標文件(技術商務部分)中提供的《書面聲明》顯示“……至投標文件截止日前3年內,本投標人在從事政府采購相關專項審計或鑒證工作中未被行政機關發文確認為弄虛作假行為……”。本次采購項目評標委員會認為投訴人響應招標文件商務條款第一點時,提供虛假聲明,其投標被視為無效,在評審階段未對投訴人的商務條款進行評分。
另查,根據博思數采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協助答復函》,投訴人未通過合同包1、2符合性審查原因為“違反投標文件中載明‘投標無效’條款的規定”。
另查,2019年2月18日,《福建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取消6家中介機構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或鑒證工作資格的通知》(閩科高〔2019〕7號)載明:“在2018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過程中,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構在審查企業專項審計報告時,發現……泉州名城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等6家中介機構未客觀公正地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或鑒證,沒有據實出具專項報告,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福建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科技廳、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三個部門組成。
本機關認為,投訴人提供的《書面聲明》不符合本次采購項目招標文件第四章“資格審查與評標”第7.2條“評標標準”合同包1、2的③商務項中“業績經驗”評分項的要求,為不響應該評分項要求。但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投訴人《書面聲明》載明的內容與投訴人在投標文件截止日前3年內從事政府采購相關專項審計或鑒證工作情況不符,不足以認定投訴人提供虛假聲明或虛假材料。因此,評標委員會以此為由認定投訴人的投標為“無效投標”是錯誤的,投訴人的投訴事項成立。
經核查,投訴事項成立后,可能影響采購結果。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如下決定:
投訴事項成立,可能影響合同包1、2的采購結果。本次采購項目中標結果無效,責令采購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泉州市財政局
2022年3月17日